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2504号
原告:李海霞,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陈留成,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李海霞与被告陈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鲁鸣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霞及被告陈留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海霞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24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因被告未履行承诺,经原被告协调于2015年4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以南地地皮抵押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仍下欠本金230000元。2016年4月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保证2016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承诺卖地皮还原告借款,目前有人想买地皮,被告不作回应并无视承诺,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留成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打印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留成辩称,被告以工程名义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未用,后来钱是陆续转到其卡上的,2014年11月6日存到河南大强投资有限公司20万元,原告收到第一个月利息,后来原告又打钱让其存到公司,共计打卡上30万元,春节后收到两个月利息。其已偿还原告7万元,现下欠借款23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用在工程上有利息,用其他地方无利息,钱以被告的名字放在公司,利息都给原告。因外面欠我60多万元未还,现无能力偿还原告,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本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被告陈留成给原告李海霞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李海霞240000元整(贰拾肆万元整),还款日期4月30日结清,以南地地皮抵押10万元整,欠款人:陈留成,2015年4月5日。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后的2016年4月4日,被告陈留成给原告李海霞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我欠李海霞23万元整,5月1号前结清,要不结清已地皮卖了换钱(贰拾叁万元),陈留成,2016年4月4号。上述事实有欠条原件、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留成下欠原告李海霞借款23万元,有欠条和证明条为证,被告陈留成应承担清偿下欠原告李海霞230000元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日期应从被告2016年4月4日出具的欠款证明的逾期日期即2016年5月2日开始计算,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留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霞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6年5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陈留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鸣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