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卢波,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张全文,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全文向申请执行人卢波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820元,执行费299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全文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毛继保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田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