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友宝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211号3幢5区。法定代表人王仙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大厦17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1505151-4。依据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81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108164.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482元,以上共计1121646.5元,另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12164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祥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