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3民初2302号

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3民初2302号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孔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荃,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芳,女,汉族,住呼图壁县。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春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李春芳已缴清所欠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暖气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蒲如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杨永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