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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735号

徐仕友与金华、陈琳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仕友,金华,陈琳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735号

原告:徐仕友。

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

被告:陈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仕友与被告金华、陈琳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徐仕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