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735号
原告:徐仕友。
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
被告:陈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仕友与被告金华、陈琳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徐仕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