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9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乔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宋文英,该行职工。被告张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庆和
审判员 周文璟
审判员 管巧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