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150号
申请人:韩某
被
申请人:吕某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某银行账户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韩某以担保人韩荣喜位于合肥市琅琊山路(庐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吕某银行账户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韩荣喜位于合肥市琅琊山路(庐字第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韩某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