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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150号

韩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150号

申请人:韩某

被

申请人:吕某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某银行账户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韩某以担保人韩荣喜位于合肥市琅琊山路(庐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吕某银行账户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韩荣喜位于合肥市琅琊山路(庐字第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韩某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