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水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庆刑初字第001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水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水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水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水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90×××#4的存款人民币462771.8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凌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