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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执824号

庆元县人民法院、吴水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水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庆刑初字第001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水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水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水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水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90×××#4的存款人民币462771.8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凌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