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梁均辉,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0410。
被执行人:梁少玲,女,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1247。申请执行人梁均辉与被执行人梁少玲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78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第二项,责令被告人梁少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周曼梨6000元、伍仁杰1700元、张奕楚1800元、罗锦田2500元、李焕文3500元、陈瑞婵7000元、谭铭芳3500元、梁均辉77692元。上述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梁少玲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均辉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梁少玲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梁少玲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少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梁均辉告知上述情况,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少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均辉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权利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8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