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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4571号

袁学芳与江庭万、谢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学芳,江庭万,谢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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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571号

原告:袁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庭万。

被告:谢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住无锡市惠山区高力汽车博览城48-106、107、108、109、110、48-204、205、48-304、305号。

委托代理人:姚东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袁学芳与被告江庭万、谢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袁学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讼权利。原告袁学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袁学芳负担。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钱重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