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571号
原告:袁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庭万。
被告:谢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住无锡市惠山区高力汽车博览城48-106、107、108、109、110、48-204、205、48-304、305号。
委托代理人:姚东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袁学芳与被告江庭万、谢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袁学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讼权利。原告袁学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袁学芳负担。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钱重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