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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6231号

曹延东诉巴林左旗德源公交公司、韩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曹延东,巴林左旗德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韩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6231号

原告:曹延东,男,住巴林左旗。

被告:巴林左旗德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

法定代表人:于德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树林,男,住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悦,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冰,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原告曹延东与被告巴林左旗德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韩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曹延东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延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曹延东负但。

审 判 长  李文宗

审 判 员  王成武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窦志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