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6231号
原告:曹延东,男,住巴林左旗。
被告:巴林左旗德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
法定代表人:于德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树林,男,住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悦,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冰,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原告曹延东与被告巴林左旗德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韩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曹延东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延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曹延东负但。
审 判 长 李文宗
审 判 员 王成武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窦志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