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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709-1号

康建锋与朱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建锋,朱晓霞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709-1号申请执行人康建锋,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朱晓霞,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康建锋与朱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晓霞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及配偶所有的小型汽车,但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807.3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78807.33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康建锋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7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