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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2执26号

韩学友与张俊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学友,张俊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张俊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揭西法河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俊杰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揭西县×××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揭西国用(2006)第×××号,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还申请执行人260000元(该款包括受理费2825元和保全费1970元)后,其余欠款及利息给予被执行人免除,被执行人付款26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解除查封,并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现被执行人已经付还申请执行人2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俊杰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揭西县×××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揭西国用(2006)第×××号,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新清

审 判 员  周 周

代理

审判员  林浩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