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3执恢146号

陆昌斌与陆春忠、邓菊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昌斌,陆春忠,邓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陆昌斌,学生。法定代理人陆显建,农民。被执行人陆春忠,农民。被执行人邓菊月,农民。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何飞龙,农民。申请执行人陆昌斌与被执行人陆春忠、邓菊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3执恢146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