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99号原告李建,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蓝家凯,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第三人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玉马池工业园68号。法定代表人吴先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诉被告蓝家凯、第三人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范阿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