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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399号

李建与蓝家凯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建,蓝家凯,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99号原告李建,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蓝家凯,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第三人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玉马池工业园68号。法定代表人吴先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诉被告蓝家凯、第三人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范阿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