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黄叶文,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昭平县。
被执行人:程宗初,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昭平县。申请执行人黄叶文与被执行人程宗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昭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叶文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宗初是昭平县富罗镇登垌村小学的教师,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并发放到其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程宗初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直至执行完毕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21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仲盛
审 判 员 叶昌谋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柳贤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