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56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住礼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悌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某日,被告人陈某在礼县城关镇南关夜市卫生局附近向吸毒人员白某某、刘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得毒资200元。2015年10月某日(距第一次三日后),被告人陈某在礼县城关镇鹿家街“天浩宾馆”305房间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得毒资200元。2015年10月某日(距第二次两日后),被告人陈某在礼县城关镇鹿家街“天浩宾馆”305房间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得毒资200元。2015年11月某日,被告人陈某在礼县城关镇���排村原教育局家属院雒某某出租屋内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得毒资200元。2016年腊月某日,被告人陈某在礼县城关镇“西苑宾馆”302房间向吸毒人员田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得毒资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收押健康检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隔离书,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祁某某、刘某某、刘某1、雒某某、田某某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礼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多次向多人贩卖冰毒,其犯罪情节较重,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人民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加莲
审 判 员 孟祥云
人民陪审员 张小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祁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