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华隆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麦全旺。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关于原告广东华隆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华隆涂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324.94元及利息(以115324.94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67.04元。因债务人陈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华隆涂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向广东省内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经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25869.6元(含执行费1761.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5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空白)执行长 刘学弟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刘 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卢奋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