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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刑初797号

廖华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廖华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7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华均,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华均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廖华均与杨某某、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谢某某、李某1(均已判决)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等地开设赌场。该赌场以被告人廖华均、杨某某、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谢某某、李某1为股东(其中杨某某、李某1、谢某某合占一股),雇请张某某担任“打表”人员,况某某、李某2等人作为放哨人员,组织参赌人员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廖华均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2015年10月9日晚,该赌场“打表”抽头渔利至少16万元人民币,赌场参赌人员三十余人。2015年10月10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42人,其中行政处罚24人,查获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廖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廖华均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廖华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华均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华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中旬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廖华均与杨某某、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谢某某、李某1(均已判决)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等地开设赌场。该赌场以被告人廖华均、杨某某、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谢某某、李某1为股东(其中杨某某、李某1、谢某某合占一股),雇请张某某担任“打表”人员,况某某、李某2等人作为放哨人员,组织参赌人员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廖华均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2015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廖华均等人开设在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城街47号门市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42人,并从参赌人员处查获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廖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廖华均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谢某某、李某1、李某2、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华均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华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华均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廖华均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华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玖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二、被告人廖华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列罚金、违法所得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鹏

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

人民陪审员  彭功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