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705号
原告:马千里,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奇台县。
被告:赵中瑜,男,现年约43岁,汉族,住奇台县。
原告马千里与被告赵中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马千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赵中瑜无法送达,原告也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千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千里负担。
审判员 杨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