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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705号

马千里与赵中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千里,赵中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705号

原告:马千里,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奇台县。

被告:赵中瑜,男,现年约43岁,汉族,住奇台县。

原告马千里与被告赵中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马千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赵中瑜无法送达,原告也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千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千里负担。

审判员 杨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