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区××道526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此案,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帐号为(××××××××××××)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