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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号

袁彦鹏与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区××道526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此案,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帐号为(××××××××××××)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