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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监2号

贺思亮,贺于成等与夏家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于成,贺思亮,贺思星,夏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监2号一审原告贺于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审原告贺思亮,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审原告贺思星,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审被告夏家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一审原告贺于成、贺思亮、贺思星与一审被告夏家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渝0113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         英

审 判 员 吴    小    琴

代理

审判员 汪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