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监2号一审原告贺于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审原告贺思亮,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审原告贺思星,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审被告夏家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一审原告贺于成、贺思亮、贺思星与一审被告夏家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渝0113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 英
审 判 员 吴 小 琴
代理
审判员 汪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