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民终4955号

颜成俊与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颜成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4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法定代表人袁杭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芳琴、鲍克定,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成俊,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上诉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成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颜成俊于2014年2月入职明业公司。明业公司招聘录用签约条款写明有:“二级建造师注册成功后每月补贴833元/月,三类人员C证转注变更后补贴100元/月,从2014年2月17日起执行”。2014年2月12日,明业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颜成俊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一本,特此证明。”颜成俊提交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2014年4月至6月,明业公司为颜成俊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7月至10月,浙江天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为颜成俊缴纳了社会保险。颜成俊的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所属企业为天涯公司;发证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有效期2014年7月17日;颜成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所属企业为天涯公司;发证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有效期2016年8月28日。颜成俊一审诉讼请求:1、明业公司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管理号:133331197133386079),三类人员C证[证书编号:浙建安C(2013)0101717];2、明业公司支付证书补贴费用和相关费用(交通费、务工费、证书补贴利息)共计18661元;3、明业公司出具公司解聘证明给颜成俊。原审法院认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第十一条规定,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前述规定及本案颜成俊实际注册的情况,可以推知在办理颜成俊在天涯公司执业的二级建造师证书的申请材料包含了颜成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结合明业公司关于收到颜成俊“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一本”的表述,在明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该证书返还颜成俊的前提下,可以推知明业公司将该证书交由天涯公司,从而办理了颜成俊后续相应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明业公司目前无法举证证明其归还了颜成俊的前述证书,并表示其与天涯公司并非母子公司关系,但明业公司不能据此回避其收取颜成俊案涉证书的事实。明业公司后续将颜成俊的证书交由其他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办理手续后该证书下落如何等,不能成为明业公司推诿责任的理由,明业公司负有将该证书返还颜成俊的义务。该资格证书的不返还,客观上必定造成颜成俊损失,该院酌情确定为14161元。颜成俊主张明业公司出具解聘证明,未经仲裁,该院不予处理。颜成俊主张明业公司返还的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等,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颜成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颜成俊人民币14161元。

三、驳回颜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明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l、原审认定2014年7月至10月天涯公司为被上诉人交纳了社保,且注册建造师(二级)证书所属企业为天涯公司,专职安全员证书也注册在天涯公司,故由此已经证实了被上诉人的人事关系和证书均在天涯公司,原审要求上诉人归还证书无事实依据,无证据证明。虽被上诉人提交了证据3《收条》一份,但只能反映出具收条当时的证书状态,但从注册建造师登记于天涯公司开始,资格证书已不由上诉人管理,被上诉人应向所属企业即天涯公司主张归还证书,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2、原审以酌定方式认定资格证书未归还造成被上诉人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虽然资格证书表面上看未由被上诉人收回,但在此期间,被上诉人的注册建造师(二级)正常注册并使用,被上诉人自认在2014年10月离开公司,却无证据证明其向公司主张过归还证书,事实上是因为被上诉人找不到挂靠单位,只能放置在天涯公司。被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在离开工地后,其自身处于失业状态,故不存在损失。被上诉人只能依据所谓的录用条款主张证书挂靠费,主张其他损失无依据。原审也没有14161元损失的具体组成清单,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损失金额错误。

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主张的归还资格证书的请求,因资格证书的交付和归还,以及约定的挂靠费用标准,依附于劳动关系的发生和履行,均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被上诉人未经仲裁,不属法院审理范围。2、原审酌定证书未归还造成的损失,无法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认定损失无依据。有关资格证书归还的请求,以及因资格证书未归还引起的损失,均不属法院直接审理范围,应先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颜成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颜成俊辩称:

一、两本证书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入天涯公司。上诉人与天涯公司互为控股和参股企业,才会出现在被上诉人按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入到天涯公司。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作期间,工资由上诉人每月正常发放到工资卡中。同事汪易(音)7月还看到被上诉人的证书在上诉人公司。

二、2014年10月被上诉人离开上诉人公司后,先后6次到上诉人处协商归还二本证书的事宜,但上诉人不予归还。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公司离职到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新证书可以到新公司使用,由于上诉人不归还证书,导致被上诉人在新公司任职时收入缩减。

三、一审诉讼之前已提出过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称因系合同纠纷而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明业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被上诉人颜成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劳动合同,欲证明签名并非被上诉人,系他人伪造;2、企业简介(照片),欲证明天涯公司系上诉人的下属企业,二者系控股关系;3、天涯公司企业信息,欲证明上诉人与天涯公司股东相同;4、工资清单,欲证明2014年2月—10月起上诉人股东徐华娟每月为被上诉人发放工资;5、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欲证明两本证书未带入该公司。经质证,上诉人明业公司对被上诉人颜成俊提供的证据1,认为系复印件,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即使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证书从2014年4月16日开始挂靠在案外人天涯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对证据2,虽然上诉人与天涯公司有一定关联性,但与本案无关。证据3,系网络下载,没有相应企业的盖章,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仅仅体现了天涯公司的股东信息,无法证明天涯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未持异议,该证据仅仅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工资发放已支付完毕,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反映了被上诉人离开上诉人公司后,有相应的收入来源,没有因为缺少证书而造成经济损失,更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经审核认为:颜成俊提供的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颜成俊在审理中提供的借条表明该组证据系颜成俊从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借出,该单位证明当时提交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原件,据此,对证据1的形式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明业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其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5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明业公司二审中陈述颜成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已归还给颜成俊,对该主张明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颜成俊实际注册的情况,可以推定系明业公司将颜成俊的建造师资格证书交由天涯公司并办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事实。明业公司收取了颜成俊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在颜成俊离职后应负有将该证书返还给颜成俊的义务。明业公司以颜成俊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在天涯公司,已不由明业公司管理为由,认为颜成俊应向天涯公司主张返还,该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明业公司归还颜成俊建造师资格证书,并酌情赔偿颜成俊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明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由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志军

审 判 员  韩 昱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