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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707号

刘迎立与王孟信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迎立,王孟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07号

原告:刘迎立,男,汉族,农民,住任县。

被告:王孟信,男,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立诉被告王孟信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迎立承担。

审 判 长  刘凤坤

审 判 员  孔祥平

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