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07号
原告:刘迎立,男,汉族,农民,住任县。
被告:王孟信,男,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立诉被告王孟信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迎立承担。
审 判 长 刘凤坤
审 判 员 孔祥平
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