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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04491号

徐传金与徐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传金,徐苗荣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04491号

原告:徐传金,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徐苗荣,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金诉被告徐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传金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人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来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