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04491号
原告:徐传金,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徐苗荣,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金诉被告徐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传金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人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来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