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955号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2250K(1-1)。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靳凯,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华周,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以下简称开运八公司)诉被告李华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运八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华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运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华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景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朱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