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91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喜广龙。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作虎。再审申请人喜广龙因与被申请人张作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喜广龙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违背公平原则,仅凭主观臆想,枉法裁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张作虎答辩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与答辩人无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喜广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郭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孝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