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刑更1263号

赵祥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1263号罪犯赵祥,无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赵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

二00三年二月被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月21日被假释。2006年7月27日被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00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本院于

二00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烟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1764.86元。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鉴定该犯患有:肺结核并空洞形成(左)。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7个月13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赵祥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赵祥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民事赔偿人民币141764.86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赵祥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鉴于其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淑美

审 判 员  张婷婷

代理

审判员  刘光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