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866-2号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7497098J。法定代表人赵东日,董事长。被告隆安康龙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隆安县华侨管理局福南路。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隆安康龙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裴晓萌
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
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