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县长庆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茅迪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77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