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458号
原告:胡小刚,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邢海涛,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杨秋慧,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胡小刚与被告邢海涛、杨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胡小刚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原告胡小刚负担。
审判员 王官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牛晓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