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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458号

胡小刚与邢海涛、杨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小刚,邢海涛,杨秋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458号

原告:胡小刚,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邢海涛,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杨秋慧,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胡小刚与被告邢海涛、杨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胡小刚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原告胡小刚负担。

审判员  王官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牛晓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