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沈某某,男,汉族,住蓬安县金甲乡焰山村*组。申请人曹某某,女,汉族,住蓬安县金甲乡焰山村*组。被申请人沈某,男,汉族,住蓬安县金甲乡焰山村*组。申请人沈某某、曹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
申请人沈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某某、曹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胡文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