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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特字第9号

沈某某、曹某某与沈某宣告实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沈某某,曹某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沈某某,男,汉族,住蓬安县金甲乡焰山村*组。申请人曹某某,女,汉族,住蓬安县金甲乡焰山村*组。被申请人沈某,男,汉族,住蓬安县金甲乡焰山村*组。申请人沈某某、曹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

申请人沈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某某、曹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胡文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