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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981号

曹伟杰申请执行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伟杰,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981号申请人曹伟杰.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031号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建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