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817号
原告:方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3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
被告:梁焕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公民身份号码×××0022。
原告方建华诉被告梁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方建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建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方建华负担。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