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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5817号

方建华与梁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建华,梁焕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817号

原告:方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3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

被告:梁焕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公民身份号码×××0022。

原告方建华诉被告梁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方建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建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方建华负担。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