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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702号

孙晓芳与加奉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晓芳,加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702号

原告:孙晓芳,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加奉红,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芳诉被告加奉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芳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加奉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芳撤回对被告加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芳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