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702号
原告:孙晓芳,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加奉红,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芳诉被告加奉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芳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加奉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芳撤回对被告加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芳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