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金满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5号。
被执行人:文廷智,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李明华,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金满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廷智,李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813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廷智,李明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金满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2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蜀平
代理
审判员 胡耀华
代理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成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