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392号
原告:朱金兰,女,住建瓯市。
被告:刘日梁,男,住建瓯市。
原告朱金兰与被告刘日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朱金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金兰以与刘日梁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刘日梁的起诉,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元(已减半),由朱金兰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刘 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赖俊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