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68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
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浩,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树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爱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