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22行审704号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张仕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珍,女,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吴国彬,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刘秀钦,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经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建权
审 判 员 黄艺生
代理
审判员 刘宇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晓勤附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