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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行审704号

吴国彬、刘秀钦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国彬,刘秀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22行审704号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张仕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珍,女,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吴国彬,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刘秀钦,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经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建权

审 判 员  黄艺生

代理

审判员  刘宇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晓勤附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