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裕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北大道中段北侧198号。法定代表人麦志南,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月冲,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谭小兵,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裕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月冲、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吴月冲、谭小兵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局、国土局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的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 吴勇金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晓邦审判审判
代理
审判员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二○一二○一
书 记 员 陆晓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