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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128号

于海兴与周忠军、杨晓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海兴,周忠军,杨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兴,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忠军,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晓东,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海兴与被执行人周忠军、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鲁069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忠军、杨晓东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侯树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