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兴,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忠军,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晓东,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海兴与被执行人周忠军、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鲁069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忠军、杨晓东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侯树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