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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刑初146号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王 某 某 寻 衅 滋 事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辽132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六家子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将同村村民王某甲家山地里的玉米秸杆烧毁一捆,在王某甲与其理论后将王某甲殴打。2016年3月13日晚,王某某酒后又到王某甲家中,无故将王某甲家中茶杯、碗各摔碎一个,手持菜刀威胁王某甲并将王某甲殴打。离开王某甲家后,王某某在村路上无故将同村村民王某乙殴打。在殴打完王某乙后,王某某跳墙进入李某某家,将李某某殴打。2015年年末的一天晚上,王某某无故将同村村民王某丙家玻璃砸坏,几日后王某某酒后又无故将王某丙家电饭锅砸坏。2016年1月末2月初,王某某酒后无故将同村村民刘某某家茶几砸坏,将刘某某手机摔坏。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在村中的水泥路上将刘某某无故殴打。2016年2月9日10时许,王某某酒后无故将其邻居马某某家的柴禾点燃。2016年2月9日17时许,王某某酒后无故将同村村民李某某家院外的玉米秸杆点燃。同年3月1日晚11时许,王某某酒后又到李某某家中,无故将李某某父亲李某殴打。2016年3月12日晚6时许,王某某酒后到李某某家,无故将李某某父亲李某向门外拖拽。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李富、李某某、王某甲等人陈述,证人王淑艳、郭维凯、管井双等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人民陪审员李奕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