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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行审38号

应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沙岗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沙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1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应城市城中汉宜大道。机构代码:01130561-9。法定代表人吴平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超,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开发区文峰塔社区)。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开发区文峰塔社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村民集并点,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内容为“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3705.2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37052.6元。”的应土资执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应土资执罚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应土资执罚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开发区文峰塔社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应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应土资执罚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书内容第1项由应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王祥海

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