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第1790号
原告:周晓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欣欣。
委托代理人:范江平。
被告:庞旭,男。
原告周晓东与被告庞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周晓东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晓东撤回对被告庞旭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东撤诉。
审判员 柳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