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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985号

杨六平与王伟、南京众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六平,王伟,南京众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985号

原告:杨六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民,大冶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伟。

被告:南京众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1号创意东八区二期园区1-512室。

法定代表人:孙庆宏,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负责人朱国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六平与被告王伟、南京众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明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六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民,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重阳、金丽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众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六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伟赔偿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280286.4元;2、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王伟、众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3日15时许,王伟驾驶苏A大型普通客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2580㎞+900M路段时,车辆右前部撞上正在慢速车道内行驶的赣G中型自卸货车左侧尾部,王伟紧急从慢车道向左侧的快车道躲避,致后面行驶的粤S小型轿车撞上苏A客车尾部。事故造成乘坐苏A客车包括杨六平在内的三位乘客受伤。杨六平受伤后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27天,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耻骨骨折;胸骨体骨折;右侧5-10肋、左侧4-5及7-9肋不全骨折;两肺下叶挫伤。杨六平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24%。需后续治疗费36000元,伤后需休息180天,护理时间90天,均包含二次手术时间。本次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下陆大队调查,认定苏A客车驾驶员王伟驾车时未专心驾驶,驾驶过程中,先是剥、吃橘子,接着在长达2分钟的时间内手持手机并低头看手机屏幕,期间甚至双手脱离方向盘,未能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导致发生事故。苏A客车在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杨六平受伤后,被告除垫付了医疗费外,其他损失未赔偿。被告王伟未答辩,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众明公司未答辩,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辩称,被告众明公司的苏A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我公司同意依法赔偿车上乘客受伤的损失,但应当扣除绝对免赔金额100元,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我公司与众明公司是合同关系,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杨六平主张赔偿的损失应当扣减对方肇事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金额后,再由我公司依法赔付。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王伟、众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举证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杨六平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审查后依法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3日15时许,王伟驾驶苏A大型普通客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2580㎞+900M路段时,车辆右前部撞上正在慢速车道内行驶的赣G中型自卸货车左侧尾部,王伟紧急从慢车道向左侧的快车道躲避,致后面行驶的粤S小型轿车撞上苏A客车尾部。事故造成乘坐苏A客车包括杨六平在内的三位乘客受伤。杨六平受伤后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27天,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耻骨骨折;胸骨体骨折;右侧5-10肋、左侧4-5及7-9肋不全骨折;两肺下叶挫伤。杨六平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24%。需后续治疗费36000元,伤后需休息180天,护理时间90天,均包含二次手术时间。本次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下陆大队调查,认定苏A客车驾驶员王伟驾车时未专心驾驶,驾驶过程中,先是剥、吃橘子,接着在长达2分钟的时间内手持手机并低头看手机屏幕,期间甚至双手脱离方向盘,未能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导致发生事故,王伟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是事故形成的原因。王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六平无责任。杨六平受伤后,除医疗费外,其他损失三被告未赔偿。诉讼中,到庭参加庭审的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案宣判前,原告杨六平撤回了对王伟和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撤回要求被告众明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杨六平是在搭乘众明公司客车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杨六平选择提起了众明公司侵害旅客人身安全的侵权之诉。众明公司驾驶员王伟在驾驶公司所属的苏A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能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导致事故发生,王伟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王伟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六平系乘坐该车的乘客,没有任何影响王伟安全驾驶的行为,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因此,众明公司对自己公司所属的客车在行驶途中给杨六平造成的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杨六平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审核为:1、伤残赔偿金129844.8元;2、后续治疗费3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4、营养费810元;5、误工费20709元;6、护理费7677元;7、交通费酌定540元;8、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9、鉴定费1500元,合计203431元,由被告众明公司赔偿。原告杨六平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王伟和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众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六平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03431元;

二、驳回原告杨六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计2753元,原告杨六平负担755元,被告南京众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6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柯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