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047号原告唐小红,女,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被告王富强,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陈建彬,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负责人原廷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红与被告王富强、陈建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红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唐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唐小红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颖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