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5026号
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
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娟,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戴灿,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戴灿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灿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毕在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