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822号
原告:王某1,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王某2,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