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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822号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822号

原告:王某1,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王某2,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