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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143号

解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解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1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解某,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13日被羁押,201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解某饮酒后于2016年08月13日18时00分许,驾驶粤bu851q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107国道流塘市场路段时,车头与同方向前方由钟杨华驾驶的粤b001zd号车(停车状态)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场后,对解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解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1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耀  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谢晓帅(兼)

书记员 陈  雪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