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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533号

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533号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被告成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永平

人民陪审员  马 烈

人民陪审员  郝林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