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533号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被告成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西安天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永平
人民陪审员 马 烈
人民陪审员 郝林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凤 关注公众号“”